防骗案例:你在“恋爱”,他在“诈骗”!

文章分类:防骗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6  阅读: 36498
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一起以“恋爱”为名实施的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
事件回顾
2016年至2020年间,朱某谎称自己经营服装店和烟酒店并拥有名牌轿车等,虚构自己“成功人士”的身份,打着交友、恋爱的幌子,骗取多名女性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借款、为其吃住消费买单,甚至借用手机打电话后拒不归还。
2016年                                 受害者:钱某
朱某在与被害人钱某谈恋爱期间以汽车损坏需要修理为由骗得人民币900元,并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骗得钱某手机后逃离当地。
2017年10月-2019年9月       受害者:张某
朱某化名“陈甲”与张某交往,谎称买奔驰车导航仪、表弟女朋友打胎等,骗得张某人民币5.7万元。
2018年                       受害者:宋某
朱某再次化名“陈甲”与宋某交往,以银行卡被冻结、买药、开车撞人需要赔钱等为理由骗得宋某人民币5600元,后经宋某催要钱款,朱某无奈归还了1200元。
2020年5月-8月           受害者:王某
朱某与王某交往,谎称去医院看朋友、为父亲买腰带、手机支付受限等,多次骗取王某转账或为其吃住消费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2020年7月                  受害者:史某
朱某化名“陈乙”与史某相识,声称可以帮助史某的爷爷去南京医院看病,以微信支付受限为由骗得史某人民币1400元。
2020年8月-11月        受害人:项某
朱某与项某交往,以为朋友过生日、修车、看病为由骗得项某人民币2.9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
溧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六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
在婚恋诈骗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会被犯罪分子编造的虚假身份和人设所蒙蔽,失去了基本的判断力。真挚的感情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的基础上的,在婚恋时要先了解对方的基本状况,多一份冷静和清醒,谨防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了,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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